从2026年1月1日起,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25元;二类地区23元;三类地区21元。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