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 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
2. 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3.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4. 农村零转移家庭人员;
5. 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6. 低收入人口;
7. 残疾人员;
8. 军队退役人员;
9. 优抚对象家庭人员;
10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常住本市的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收入人口也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