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06000025/2024-00310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通知 | ||
发布机构: | 事业处 | 文号: | 通人社事〔2024〕2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2-06 | 发布日期: | 2024-02-0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3206000025/2024-00310 |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通知 | ||||
发布机构: | 事业处 | ||||
文号: | 通人社事〔2024〕2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2-06 | ||||
发布日期: | 2024-02-06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州湾示范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组织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南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
中共南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6日
南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管理,激发事业单位干部队伍活力,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本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单位。不包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流动,是指事业单位通过公开选聘或组织调配的方式择优调入工作人员。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的人员流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实行市、县(市、区)分级管理制度。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政策,负责流动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编制使用计划的管理;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流动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交流,一般应在相同类别或经费渠道单位之间流动,鼓励顺向,严格控制逆向,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总体平衡。
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坚持工作需要、德才兼备、人岗相适、程序规范和依法回避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调入单位应有相应编制使用计划和岗位空缺,流动人选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相应岗位资格条件,具备相应履职能力。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实绩突出,具有较高的群众认可度;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具备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有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应具备资格准入条件;
(三)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且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5年以上;
(五)符合有关回避规定要求。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流动:
(一)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追责问责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四)人事档案涉嫌涂改造假,或者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身份(以下简称“三龄两历一身份”)等重要信息记载存疑的;
(五)尚在试用(见习)期、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未满约定最低服务期限以及对流动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公开选聘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一般采取公开选聘的方式流动:
(一)跨区域、跨系统、跨岗位类别流动的;
(二)从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向县(市、区)、市所属事业单位,或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向市属事业单位流动的;
(三)其他适合公开选聘方式进行流动的。
第九条公开选聘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事业单位负责,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未设立人事机构的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公开选聘工作。
第十条在符合流动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选聘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设置其他条件,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
第十一条公开选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计划。由选聘单位根据年度空缺编制使用计划、岗位空缺、人才队伍结构和工作需要等情况制定。选聘计划须经选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编制和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核准。
(二)制定方案。选聘单位拟定具体选聘方案,主要包括选聘岗位及条件、选聘数量、范围、时间和选聘方式等。选聘方案经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发布公告。选聘单位根据核准备案后的选聘方案制定选聘公告并在选聘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单位的名称、经费渠道、地址;
2.选聘岗位名称、岗位描述、岗位类别,资格条件、选聘人数、选聘范围、选聘对象、选聘方式、开考比例;
3.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所需证件、材料;
4.考试方法、时间和地点;
5.选聘程序;
6.监督;
7.选聘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选聘公告发布距报名截止,期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公开选聘一般采取个人自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报名方式。选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考试人数与岗位选聘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
(五)考试。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形式,具体考试办法由选聘单位在选聘方案和选聘公告中明确。考试结束后,按公告规定的权重,采用百分制确定总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聘人员。
(六)考察。选聘单位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拟选聘人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七)体检。选聘单位按照考试和考察结果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在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录用公务员的通用体检标准执行。
(八)拟聘公示。选聘单位根据考察和体检结果,经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调人员。拟调人员应在原发布选聘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办理手续。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流动的,选聘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流动手续后,按规定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流动。
第四章组织调配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采取组织调配的方式流动:
(一)从党政群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流动到各类事业单位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同一区域内相同层级事业单位之间或由上级单位向下级单位流动的。
(二)引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或者解决从大市外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调的。
(三)夫妻婚龄满3年、两地分居、一方为南通户籍且在南通工作、参加社会保险连续缴费满三年,另一方从南通市外调入至相同层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
(四)父母均为南通户籍且常住南通,身边无子女且年满55周岁或父母至少一方生活不能自理,因照顾父母从南通市外调入至相同层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
(五)其他个别特殊困难、特殊岗位需要或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三条组织调配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配动议。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计划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明确流动人员条件,提出用人需求。
(二)提出人选。用人单位根据明确的流动人员条件和岗位设置资格条件提出流动人选,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填写《南通市事业单位人员流动事前备案表》,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组织考察。用人单位需征得流动人选所在单位同意,与主管部门联合对流动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核查其人事档案,特别是“三龄两历一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工作经历、学历;个人身份)”等情况,填写《南通市事业单位流动人员档案审核表》,并作出考察结论。
(四)公示。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经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流动人选,通过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调动的,用人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呈报人员流动审批材料。
(五)资格审核。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用人单位的呈报材料,审核无误后,向流出地组织人社部门发函商调拟流动人员档案,核查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办理手续。审核通过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向流出地组织人社部门发《调动通知》,用人单位按规定及时办理流动人选的人事档案、工资、组织关系、社会保险、岗位聘用、入编、户口等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通过组织调配调入人员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公函。主管部门出具的要求调入人员的函件。内容主要包括调配理由,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拟调聘岗位设置的资格条件和要求;拟调入人员的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调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和要求,以及公示情况;
(二)《南通市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登记表》一式四份;
(三)《南通市事业单位流动人员档案审核表》一份;
(四)拟调入人员考察材料及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五)照顾夫妻两地分居的,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户籍复印件及在通工作、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六)照顾父母生活困难的,提供父母身份证、户籍复印件、生活困难证明;
(七)体检证明;
(八)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个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机关在编在职人员流动到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可适当简化程序,无需报送档案审核表、体检证明和个人档案等材料。
第十六条在办理流动手续前或在手续办理过程中,与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不得视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
第五章纪律监督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违反流动管理规定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经办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区域流动,应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流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过程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行业特点和部门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