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018-01223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局办公室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8-10 发布日期: 2024-02-1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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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局办公室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8-10
发布日期: 2024-02-1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来源: 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2-10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信息公开,推进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省、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公开,是指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依法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人力资源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政策法规机构为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及相关机构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督促。

各业务处(科、股)室、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

  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

各业务处(科、股)室、下属单位在拟定、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信息公开事项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交局办公室审核或政策法规机构法核,由办公室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汇总、编制、调整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与服务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开。同一信息涉及多个机构的,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并确定主要责任机构。

第六条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保密审查后,应当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

(一)机构职能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导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

     2.各处(科、股)、室职能;

     3.下属事业单位职能。

(二)政策法规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

     2.地方政府出台并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能的规范性文件;

     3.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发展规划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规划;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3.人力资源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4.人力资源保障统计资料。

(四)行政执法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事项;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事项;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事项;

  4. 国务院保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事项;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备案事项;

     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登记事项;

     7.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便民服务

    1.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机构、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地址、咨询服务电话、网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等;

    2.经批准的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名单、地址、电话、服务范围、举报投诉方式;

    3.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

    4.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5.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6.职业培训教材目录;

  7.要求用人单位遵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类标准、规范及格式文书等;

  8.企业诚信评价名单。

(七)工作动态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拟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拟定过程中应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吸取公众意见;

    2.对重大决策举行专家论证会或依法举行听证会;

    3.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动态性信息。

(八)其他

    1.突发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件,需要社会保险提供紧急援助的事项;

     2.及时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办理结果向群众反馈;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案件,公开后可能会影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四)项所列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

     1.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八条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依申请向其公开。

  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公室、政策法规机构负责依申请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定期检查依申请政务公开实施情况。相关业务部门不能确定属于公开、不公开、依申请公开内容的,由业务机构向政策法规部门报送,由政策法规协调、确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直接索取,也可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下载,并通过递交、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能机构(服务窗口)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了解本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了解本单位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用人单位的介绍信,除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各职能部门应当告知其相关信息。公民委托其他人公开本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并按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申请,各职能机构能够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至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机构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职能机构(服务窗口)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公开的各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产生后,一般应当在生成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20日内公开,重要或紧急事项应当在生成后24小时内公开。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是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网,南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息网的网址为http://rsj.nantong.gov.cn。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息网站上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信息还可以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妥善处理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依据法律和纪律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政务信息公开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职能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纪检监察机构举报。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