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就管中心 发布时间:2022-07-30 字体:[ ]

祟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财政(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降低大众创业成本,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促进富民增收,现根据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金【2018】124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印发《南通市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

2019年6月13日

南通市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调整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主体(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为借款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进行贷款对象资格审核,由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协议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款项和贷后管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南通市区创业主体创业或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各职能单位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及行业规范独立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资格审核

第三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

1.“个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的对象为在南通市区创业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和在自己出资的创业主体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2.“合伙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贷款”)的对象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在南通市区合伙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3.“小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的对象为在南通市区范围内注册经营,吸纳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的小微企业。

第四条 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基本条件。

1.创业实体在南通市区范围内注册且正常经营,经营场所与注册登记场所一致;

2.申请合伙企业贷款,须合伙人为实际出资人;

3.申请小微企业贷款,须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认定标准。

第三章 贷款额度、次数、期限及利率

第五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

个人贷款一般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超过15万元的,应提交创业计划书,由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可行性和资金需求量等指标联合审核确定额度;

合伙企业贷款,根据合伙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人均不超过15万元,合计不超过60万元;

小微企业贷款,根据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确定。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标准为人均不超过 15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未达到上述人员招用比例的小微企业,标准为人均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实际贷款额度根据贷款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

第六条 个人、合伙企业、小微企业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2次。第一次贷款按时还款的,可申请办理第二次贷款。

第七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也可按国家规定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对经办银行执行基准利率的,由财政给予相应奖补。

第四章 贷款还款方式及贴息

第八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可一次性还款,也可以分期还款,具体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双方商定。

第九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第一次据实全额贴息,第二次贷款不贴息。还款存在逾期(含部分逾期)情形的或贷款还款前企业已消亡的不贴息。

第十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符合贴息条件的借款人还本付息后,携带相关材料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贴息由相关部门审核后发放。

第五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人,向经营地所在社区(村)人社服务站提出申请;人社服务站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与申请人约定对创业实体实地走访核实;对符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条件的,提交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二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需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手续。

第十三条 成功办理反担保手续的申请人,由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第六章 反担保方式和免除反担保

第十四条 对需提供反担保的贷款申请,贷款申请人或其亲友的房屋或有价证券等经评估认可,可作为抵(质)押品;或可由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村支书(主任)、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如金融、保险、电力、烟草等)的工作人员作为反担保人。具体担保细则由担保机构根据市场行情动态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下列对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机构联合上门走访核实,可在15万元(含)的额度内免除反担保:

1.由高校评估推荐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2.由省级及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的在孵创业者;

3.获得市级及以上创业大赛主要等次奖项的创业者;

4.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创业项目”称号的项目申报人;

5.被正式发文选树为县级及以上的创业典型;

6.在读及毕业5年内的硕士及以上学历创业者。

第七章 贷款的回收和考核

第十六条 创业实体所在地社区(村)和街道(乡镇)人社服务机构、经办银行及担保机构,应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提醒并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款。

第十七条 对创业实体所在地社区(村)和街道(乡镇)人社服务机构、经办银行及担保机构按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回收率分别进行考核和实施奖补。

第十八条 社区(村)和街道(乡镇)人社服务机构工作认真,跟踪措施到位,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0%及以上,按当年实际回收到期贷款总额的0.25%给予手续费补助;贷款回收率达到95%及以上,再分别按当年实际回收到期贷款总额的0.25%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按规定进行贷款担保,积极催收贷款本息,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0%及以上,按当年实际回收到期贷款总额的0.25%给予手续费补助;贷款回收率达到95%及以上,再分别按当年实际回收到期贷款总额的0.25%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发放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积极催收贷款本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0%及以上,按当年实际回收到期贷款总额的0.25%给予手续费补助;贷款回收率达到95%及以上,再分别按当年实际回收到期贷款总额的0.25%给予奖励。

第八章 担保基金、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担保基金由市级财政筹集,根据实际情况拨付给担保机构,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达到担保基金五倍或担保代偿率达到担保基金20%时,应及时与担保机构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增加担保基金或降低贷款不良率后,担保机构再恢复贷款担保业务,经办银行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九章 贷款担保机构、担保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担保基金委托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受托运作的担保机构应建立担保基金专门账户,担保基金的运作与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专账核算。

第二十四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费年费率按贷款本金的1.2%计算,由同级财政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第十章 逾期贷款的代偿、追偿、清理、核销

第二十五条 当借款人及其反担保人不能向经办银行按时还本付息,担保机构应在借款人逾期后的2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从担保基金中全额代偿贷款本金、利息等。

第二十六条 担保基金为逾期贷款代偿后,经办银行应配合担保机构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做好向法院对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的起诉追偿工作。

第二十七条 担保机构取得反担保物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有权通过仲裁、诉讼、申请执行、拍卖等法律途径对反担保物进行变现受偿。变现金额按如下顺序使用:

(1)支付担保机构垫付的实现贷款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拍卖费等;

(2)填补担保基金代偿的本金、利息等;

(3)余额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三方自然人信用反担保,担保机构有权通过与反担保人所在单位协商,根据其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委托反担保人所在单位直接从其工资收入中分期或一次性扣收代偿的贷款本息。

担保机构也可依法通过诉讼、申请执行、拍卖等法律途径向反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九条 每年可定期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逾期贷款进行清理:

(1)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家庭遭受重大变故,创业失败(非恶意欠贷)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力履行还贷义务的;

(2)反担保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代偿或其它反担保措施也无法实现的;

(3)法院出具对借款人或反担保人无财产执行证明的;

(4)逾期贷款代偿后采取措施超过三年未能收回造成呆坏账的。

逾期贷款的清理由担保机构填写《逾期贷款清理申请表》,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召集人社部门和人民银行等相关人员进行合议认定。清理呆坏账贷款债务的金额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拍卖费等。

第三十条 逾期贷款由贷款担保基金代偿后,通过逾期贷款清理,报经财政部门批准核销借款人部分或全部呆坏账贷款形成的债务金额,由市财政部门拨付核销金额,补充担保基金。

第三十一条 因担保机构对借款人和反担保人未及时催收,或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起诉的,或虽经法院判决但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等原因造成贷款呆坏账损失的金额,由担保机构承担。

第十一章 贷款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贴息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借款人资格,人民银行负责加强对经办银行有关征信和放贷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第三十三条 各经办银行根据银行风险控制要求,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指导,负责贷前审核和贷中贷后管理,配合担保机构依法追偿,单独设置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台账,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四条 担保公司要对经人社部门审核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和申报主体沟通,确认担保额度和反担保措施,及时将担保意向转告经办银行,并负责保后管理和担保代偿,依法追偿,坏账申报清理,单独设置创业担保业务台账,并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市区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同时停止执行。凡享受过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者,不得再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人社局、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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