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出台《南通市职称评审管理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新时代赋予新任务,新征程要有新作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为人才发挥作用、施展才华提供更加广阔的天地,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
2016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通知(中办发【2016】77号)。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已经2019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2月13日,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2020年12月25日,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苏职称【2020】42号)。
《南通市职称评审管理细则》的发布,是我市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职称政策法规的一项重要举措。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工作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调动和发挥,也事关企事单位的人才储备和长远发展。
二问:《南通市职称评审管理细则》在申报评审时间上有何规定?
答:职称评审原则上每年一次,一般上半年申报(每年6月底前),下半年评审,评审相对集中在7、8、9三个月。我市从2014年起加大为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的力度,中级职称可开展多次评审和专场评审。
三问:职称评审服务对象是哪些?
答:从传统的人事管理体系看,职称服务对象是技术干部;按照当前人才工作管理的范畴,职称评审对象主体是专业技术人员,指的是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及自由职业者。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打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职业技能评价界限,管理细则明确了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工作重点,以及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对应关系。
四问:管理细则中对评审资历时间是如何计算的?
答:细则第21条明确了资历截止时间为申报评审的前一年年底。职称评审时经常提到“资历”一词,资历的含义主要指专业工作年限和职龄(取得现职称的年限)。计算方法:“去头掐尾”即从申报的上一年年底往前逆推满12个月为1年,不满的不列入计算。如2015年7月份工程类专业毕业的本科生,从事建设专业技术工作至2016年7月份满1年可以申请初定助理工程师,至2020年底取得助理工程师满4年以上,2021年可对照资格条件的要求申报工程师资格。
五问:评审职称时对继续教育有何要求?
答: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政策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参加各类专业或知识更新培训需达到90学时。注意四个环节:一是必须参加公需课培训;二是积极参加各类知识更新培训(含学术交流、高研班等);三是注意保存参加培训的相关资料(培训合格证、培训通知、课程安排等);四是做好申报前的晋升验证。
六问: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工作后如何确认职称?
答:管理细则第31条对事业单位引进、调入本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进行职称确认提出了明确要求。由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以下步骤掌握:一是鉴别原有职称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评审获得的(非地方职称,可向原评审地职称部门咨询鉴定)。二是调动工作后的新岗位专业应与原有职称专业种类相同或相近。三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相关材料交至所在县(市)区职称工作部门或市行业部门直接审核确认。
目前,江苏省及“长三角”区域乃至全国各地对外区域(系统)的职称一般都予以认可,企业人员根据本人志愿可以凭原职称申报高一级职称,也可向我省相应评委会申报评审同级别职称。凡未重新申报评审确认职称的人员,须妥善保管原职称批文、证书和评审申报表三个复印件。
七问:如何补发或换发职称证书?
答:管理细则第29条规定:职称证书因故遗失或已损坏的可按规定程序补发或换发。首先,在市(厅)级主要报刊刊登遗失启事(姓名、身份证号、证书编号、职称名称、评审年度等信息)。其次,按照审批权限到相关职能部门补办证书,补办时须携带填写好的证书补发登记表、刊登遗失启事的报纸、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等资料。换发证书只需携带证书和照片。
八问:评委会组建有何规定?
答:管理细则第16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应及以下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评委会评审专家库成员原则上不聘用退休人员,评审专家库中45岁以下的人员应不少于1/3。
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库由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库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1/2;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库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1/3。
评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的评委会以及评审专家库需调整其成员的,应按原组建时的程序报批。
九问:自主评审单位评审的职称是否有效?
答:有序推进职称评审权下放是职称改革的重要方向。近几年来,我市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于2017年出台了《关于开展企业自主评价认定中级职称试点工作的通知》(通人社专〔2017〕11号),先后遴选江苏中天科技集团、南通四建集团、南通万达锅炉有限公司和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开展自主评审试点,进一步激发企业自主选拔、评价、培养人才的积极性。截止去年底,承担试点企业共有7983人获得中级职称。
管理细则明确规定:职称自主评审单位是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职称评审工作负主体责任,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接受向其下放职称评审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单位自主评审的职称与我市其他评委会评审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十问:职称评审的条和块是怎么回事?
答:所谓条和块是指职称管理分为“垂直管理”和“区域管理”,垂直管理即:由国家相关部委在一个系统内从上到下统一管理,地方不参与,如铁路系统、电力系统、金融系统等。区域管理即一般由一个省在本区域范围内统一管理,条上系统不参加。所以管理细则第20条对条块的申报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本市范围内符合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评审相应的职称。不隶属本市范围内的申报人,需在本市或通过本市申请评审职称的,应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与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联系办理委托评审手续。
本市暂无条件评审的职称,或者援外(江苏省以外)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按照管理权限,经相关部门同意后,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市外单位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十一问: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有何规定?
答: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 的管理工作,充分调动援派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和激励更多专业技术人员踊跃参与援派工作,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管理细则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受援地按照本地区评审标准直接组织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我市后继续有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发文确认受援地职称评审结果。
十二问:职称申报对象有何新变化?
答: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这次管理细则对申报对象也进行了明确,即: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十三问:同级转评和跨系列申报职称有何新规定?
答:按照我省现行规定,同级转评须转岗满1年后方可申报评审,转评后须工作满1年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职称,但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评审。
十四问:职称申报材料有何新要求?
答: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求以每年度公布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通知为准。凡是申报通知中未作要求且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十五问:评委会如何开展评审?
答:评委会开展评审活动一般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评审会议前期准备。由评委会工作机构根据本年度申报情况,拟定评审方案,报相应政府职能部门审批;
第二步,抽取法定人数的执行评委。评委会评审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职称工作职能部门监督下,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规定人数的执行评委(高级不少于11人,中级不少于9人,初级不少于7人),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备案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第三步,评委会应按照要求组织全员评审答辩。评审前不少于7个工作日,通知参加评审的评委和申报人。
第四步,进行专业组评议和执行评委会表决。评审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执行主任委员可以根据申报分支专业(学科)的分布情况设立若干专业(学科)组,指定组长;由组长负责该专业(学科)组的考核评议。投票表决采用无记名方式,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执行评委人数的2/3为通过。
十六问:评委会 组成人数有何特殊规定?
答:评委会人数组成应为单数。如果参评人数较少,经职称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同意,抽取组建的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人数可适当调整,出席中、初级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最低不少于3人。
下放至各县(市)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及自主评审单位,在抽取年度评审专家时,本地、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占比不得少于20%。
十七问:评审答辩有何要求?
答:评委会应按照要求组织全员评审答辩。评委会如采取视频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评价形式时,应参照答辩的有关规定制定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未经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同意,申报人未参加答辩的不得提交执行评委会表决。
十八问:评审会议有何规定?
答:一是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议程、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二是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布。三是未出席评审会议或中途离会或未参加评议过程的执行评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十九问:通过评审后申报人应注意哪些环节?
答:一是及时登录江苏人社网办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打印电子职称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二是按原申报渠道及时领回申报评审表,个人妥善保存一份,一份交单位存入个人人事。管理细则同时明确评审结束后,所有评审申报材料由评审委员会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申报人。
二十问:对申报人违反职称评审相关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伪造学历、抄袭论文、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查实,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
二十一问:对专家评委违反职称评审相关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在参加评审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私自接受评审材料;违反评审保密纪律向相关人员透漏评审详细情况的,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专家诚信档案库,今后不得再参加人才评审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二问:对工作人员违反职称评审相关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职称工作人员出现违反评审纪律,在评审保密期内对外泄露评审内容;私自接收评审材料;利用评审工作便利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停职反省或将其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尾问:出台《南通市职称评审管理细则》的意义是什么?
答:自1986年我国开始实施职称改革以来,职称制度在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干事创业、提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天我们向社会公众发布《南通市职称评审管理细则(试行)》,就是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立足于职能职责,强化担当精神,主动服务,加强监管,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确保《细则》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政策文件:http://rsj.nantong.gov.cn/ntsrsj/zjzj/content/2ef2c26d-233e-4ff2-83b2-596eee0a0df0.html
政策图解:http://rsj.nantong.gov.cn/ntsrsj/zhengcjd/content/3a6c9bb5-039d-40d2-8113-3456adc17bf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