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劳动保障监察
1.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2.劳动保障监察时效?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3.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承担什么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1)项、第(2)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2)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4)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4. 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5.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承担的法律责任?
7.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罪名及定罪标准。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数额接近6000元的,具有多次诈骗等情形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