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06000025/2024-01847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文号: | 通人社职〔2024〕22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0-11 | 发布日期: | 2024-10-1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3206000025/2024-01847 |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
文号: | 通人社职〔2024〕22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0-11 | ||||
发布日期: | 2024-10-11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崇川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南通市区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1日
南通市区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区(不含通州区、海门区,下同)公共实训基地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公共实训基地在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提高劳动者就业质量、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关于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的指导意见》(发改就业〔2020〕1951号)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等精神,结合南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共实训基地按照“市场导向、统筹管理、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功能互补”的原则设立。原则上各公共实训基地专业工种的设置不重复,突出不同的实训特色,满足南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公共实训基地名称统一命名为“南通市+专业+公共实训基地”。
第三条 公共实训基地主要承担政府重点产业集群、优势产业链和传统行业技能人才以及未来产业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公共培训服务;提供高水平的技能评价服务;重点开展单个学校和企业无法承担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培养区域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技能人才。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项目管理,定期研究解决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激励政策,鼓励、支持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和均衡发展,确保公共实训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章 公共实训基地的设立
第五条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
第六条 申报。申请单位将申报表(附件1)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
第七条 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具体认定标准参照附件2、3,得分不低于80分的可认定为公共实训基地。
第八条 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认定设立的单位授牌。
第三章 公共实训基地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公共实训基地应突出公共实训和技能评价的核心功能。积极采用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在改革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和人才评价模式方面,发挥引导示范作用。技能评价服务侧重高端职业和新兴职业,主要开展示范性评价和试验性评价。
第十条组织和承担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竞赛以及为行业、企业单位组织的技能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宣传、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一条组织和承担技能人才继续教育,扶持技能人才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提高技能人才创新能力。面对市区企业在岗职工、市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组织和实施公共实训、公共评价项目,助力学员取得相应证书。
第十三条按有关规定开展公共实训项目,协助学员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积极建立与行业、企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市场、职业院校的紧密联系机制与合作机制,提高使用效率,扩大服务覆盖面。
第四章 公共实训基地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每年年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资金预算及计划,统筹分配年度实训任务,公共实训基地负责组织落实。其中,政府补贴性培训按相关政策要求实施。
第十六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在实训开班前一周将《南通市区公共实训计划与课程安排表》(附件4)和《南通市区公共实训学员花名册》(附件5)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建立实训质量评价制度,加强实训过程管理,严格按实训计划、实训课时组织实训,确保实训质量。公共实训基地做好学员考勤、视频拍摄,整个实训过程纳入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过程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对免费组织市区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前两年的在校学生进行实训的公共实训基地予以补贴。公共实训基地类别为学校的,须组织本校以外学生参加实训方可享受补贴。
公共实训项目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技能人才需求状况以及培训成本进行核定(详见附件6),公共实训补贴的实训时间一般为1至2周(40—80个课时),具体补贴金额根据实际开展公共实训的时间核定,适时动态调整。
参训学生实训项目完成后,先按补贴标准的50%进行发放。毕业一年内在市区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按就业人数再发放补贴标准的50%,补贴应在参训学生毕业一年内申报。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次免费公共实训,同一实训项目不可重复享受补贴。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享受公共实训补贴。
第十九条公共实训项目结束后,公共实训基地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填报《南通市区公共实训补贴申请表》申报实训补贴(附件7)。
第二十条公共实训基地每年年底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本年度完成情况,包括基地的利用率、服务覆盖面和其他社会效应。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绩效评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组织专家对基地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部分和加分部分(见附件8)。基础部分由基本建设、制度建设、实训管理和公共服务四方面评估指标构成,满分为100分;加分部分由其他公益性服务指标构成,满分为10分。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70-89分)、不合格(70分以下)3个等级。绩效评估优秀者,优先推荐省级项目。
第二十二条 公共实训基地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约谈基地负责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凡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将被取消基地认定资格和补贴享受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
(二)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或履约评估不合格的;
(三)拒绝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绩效评估管理的;
(四)所在单位被注销、吊销或撤销的;
(五)经查属实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投诉、舆情,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事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文件执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南通市区(不含通州区)公共实训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通人社就〔2014〕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通市区公共实训基地申报表
2.南通市区公共实训基地评审标准(院校)
3.南通市区公共实训基地评审标准(企业)
4.南通市区公共实训计划与课程安排表
5.南通市区公共实训学员花名册
6.南通市区公共实训项目补贴标准目录
7.南通市区公共实训补贴申请表
8.南通市区公共实训基地绩效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