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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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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参保居民的筹资标准

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420元调整到460元、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筹资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220元调整到260元。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办法如下:

1.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210元。

2.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居民,个人缴纳120元,财政补助340元。

3.法定劳动年龄段(18周岁及以上,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其他非职工居民,个人缴纳290元,财政补助170元。

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以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家庭,成年居民个人缴纳80元,财政补助380元;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由财政全额补助。

二、提高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支限额

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支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封顶线)提高到19万元,其中8万元以上、19万元以下(含)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5%,其他仍按通人社医[2011] 12号文件执行。

三、对住院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参保居民给予适当补助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的住院费用中,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按规定负担1万元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居民医保基金补助40%,最高可补助到1万元。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从2013年起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

 

○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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