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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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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参保学生和未成年人的政府补助标准

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筹资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20元调整到220元。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办法如下:

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由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180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以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家庭的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由财政全额补助。

二、调整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支比例

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支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80000元以下(含80000元)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80000元以上、180000元以下(含180000元)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5%。其中老年居民的两段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两段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

三、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市外三级或上一级专科医疗机构就诊的,在办理转院手续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取消“每次转外就诊,个人负担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的规定,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支付。

四、执行时间

1.筹资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待遇调整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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