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号)精神,现就建立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相统一,以政府补助为主、参保人合理负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积极促进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量力而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坚持责任分担,科学划分政府和个人的筹资分担比例;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坚持公平公正,保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水平和财政补助水平的基本相当。
三、筹资水平和分担比例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不高于2.5%。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财政最低补助标准,在三年内逐步过渡到不低于筹资水平的80%,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给予资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接受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定向捐助,代指定的城镇困难人员或其他参保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
建立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的激励机制,鼓励参保居民连续缴费、长期缴费。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且未报支过住院和大病门诊费用满5年及以上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现有规定基础上,每满1年提高1%,最多提高10%。
四、缴费时间和缴费方式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每年征缴1次,按照自然年度运行,缴费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划拨到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个人缴费由参保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或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一次缴清,收缴单位按规定将个人缴费缴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