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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等事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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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各有关单位、参保对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及时有效地保障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结合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4年度起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由原来的550元调整到950元,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由原来的350元调整到600元。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办法具体为:

(一)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居民,由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650元。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18周岁及以上,男59周岁、女49周岁及以下)的其它非职工居民,由个人缴纳500元,财政补助450元。

(三)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由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500元。

(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以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家庭成员,个人不缴费。

上述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中均含10元和40元的大病保险资金。

二、户籍关系从异地新迁入市区的城镇居民,未在3个月内办理原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其首次参保后三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均减半享受。

三、本通知第一条筹资标准从2014缴费年度起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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