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通政发[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更好地促进我市城乡经济和社会事业统筹协调发展,加快建立市区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将市区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做好做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通知》明确,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在各区政府(管委会)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将此项工作做实做好。
二、加强宣传引导。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参保费用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医疗保障制度,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较大幅度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各区要全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编写政策解读、印制宣传资料、现场咨询、致广大农村居民公开信、编发信息简报、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深入的宣传发动。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努力形成有利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确保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好处家喻户晓,使广大农村居民能积极响应和参与。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积极与财政、卫生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密切配合和沟通,各司其职,及时协调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共同将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做好。
四、确保完成任务。根据市政府要求,2009年一季度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达到80%,年底前达90%以上,力争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此项工作,市政府将进行考核。
五、做好基础工作。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大量的工作需要完成,各区要迅速动员起来,集中力量开展工作,要为参保家庭(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为了做好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医保卡和社保卡的衔接,市局将推进农村居民办理社保卡的信息采集工作,以乡镇劳动保障所采集与市局派出流动采集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区、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密切配合,力争上半年将所有农村居民的个人信息采集完毕。
附件:1.农村居民参保业务工作流程
2.农村居民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3.南通市市区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告知书
二○○九年二月四日
附件1:
农村居民参保业务工作流程
根据市政府(通政发[2009]3号)文件精神,市区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即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为登记缴费期。为了简化程序,方便农村居民就近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统一办理,从2009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参保业务程序:
(1)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一寸证件照1张,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填写《 年度南通市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人员登记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个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参保资格,确定应缴金额。参保居民按规定缴费,劳动保障服务站向其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定额收据,并将所收医保费汇入财政专户。
(3)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整理参保资料,持《南通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申报花名册》和汇款凭证,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办理缴费确认手续。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核对人员资料、缴费金额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录入人员信息、打印盖章,送市医保中心居民医保科,并经医保中心财务科进行到帐确认后,办理制卡、开通手续。
(4)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领取参保居民的《南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和社会保障卡,并及时发放。
补充说明:
(一)参保居民中有符合减免条件的人员,各代办单位应仔细审核其提供的有效减免证件,并在系统中录入其减免的类型、减免的证件名及号码、减免证件有效期。
减免证件包括《南通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重残人员是指伤残等级达到1~2级的。减免证件复印件需与《 年度南通市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人员登记表》一并保存。
(二)凡2009年3月31日前未按规定办理参保的农村居民或参保后中断缴费的,须在重新提出申请6个月后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并补缴按规定应当参保或中断参保期间由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符合减免条件的居民,应办理补缴减免手续。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结算年度内达到减免资格的居民,于下一结算年度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减免登记手续;结算年度内户籍所在地发生变更的,于下一结算年度申报缴费期内到变更后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四)参保人员发生基本信息变更的,由各代办单位填写《南通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携信息变更相关材料,到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参保人员有死亡、户籍迁出、转保、参军等情况的,由各代办单位统一填写《南通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停、退保人员花名册》,并附相关材料,送医保中心办理停、退保业务。
医保中心居民医保科电话:83559120。
附件2:
农村居民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根据市政府(通政发[2009]3号)文件精神,市区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即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为登记缴费期。为了简化程序,方便农村居民就近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统一办理,从2009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办理参保业务时需提供的资料:
1.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一寸证件照1张,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填写《 年度南通市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人员登记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符合减免条件的居民需提供《南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重残人员是指伤残等级达到1~2级的)。结算年度内达到减免资格的居民,于下一结算年度申报缴费期内开始办理减免登记手续;结算年度内户籍所在地发生变更的,于下一结算年度申报缴费期内到变更后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二、凡2009年3月31日前未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的农村居民或参保后中断缴费的,须在重新提出申请6个月后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并补缴按规定应当参保或中断参保期间由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符合减免条件的居民,应办理补缴减免手续。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人员发生基本信息变更的,由各代办单位填写《南通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携信息变更相关材料,到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参保人员有死亡、户籍迁出、转保、参军等情况的,由各代办单位统一填写《南通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停、退保人员花名册》,并附相关材料,送医保中心办理停、退保业务。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统一批量办理参保后,应及时通知居民领取《南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和医疗保险卡。
附件3:
南通市市区农村居民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告知书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通政发[2009]3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市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将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停止办理。
今后,具有市区户籍的居民,凡不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均可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如何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手续?
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统一办理。办理登记、缴费手续时,应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证明等资料;“低保、特困和重残人员家庭”需提供相应证件。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和财政补助金额标准是多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标准以年度计算,具体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320元、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90元。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办法如下:
1.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居民,由个人缴纳120元,财政补助200元;
2.在法定劳动年龄段(18周岁及以上,男59周岁、女49周岁及以下)的其他非职工居民,由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120元;
3.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由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60元;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以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家庭,成年居民由个人缴纳80元,财政补助240元;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由财政全额补助。
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市区的居民,迁入未满2年的,不享受财政补助,统筹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满2年的,从下一结算年度起按规定享受财政补助。
四、居民参保的缴费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个结算年度开始前两个月(上年11、12两个月)为续缴下一年度医保费的集中缴费期。新办理参保手续的可随时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办理。
2009年市区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即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为参保登记、缴费期。从2009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参保居民不及时缴纳参保费用对待遇享受会有哪些影响?
所有参保居民都应及时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费手续的居民视作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又重新续保的居民,按政策规定除需有六个月的过渡期外,三年内发生的住院和大病门诊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的50%支付,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过渡期内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
六、连续参保多年有哪些照顾?
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且未报支过住院和大病门诊费用满5年及以上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的基础上,每满1年提高1%,最高提高10%。
七、参保居民因病门(急)诊时可享受哪些待遇?
参保居民因病门(急)诊可享受以下两方面的待遇:
1.成年居民门诊待遇:
成年居民门诊补贴每人每年定额为60元,由市医保中心在参保年度开始时计入本人社会保障卡,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支规定的医疗费用,当年未用完的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计算利息。
2.大病门诊待遇:
参保居民大病门诊的病种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白血病、血友病、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支规定的大病门诊医疗费用标准具体见下表:
病 种
|
限 额
|
报支比例
|
成年居民
|
在校学生和
未成年人
|
恶性肿瘤放、化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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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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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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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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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尿毒症透析、白血病、血友病、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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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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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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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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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时,可享受哪些待遇?
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结算年度累加计算,具体支付标准见下表:
医院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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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
限额
|
档次
|
报支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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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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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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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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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其中:中医院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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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60000元
学生1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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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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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70%
|
二级
|
750元
|
10000元以上—30000元
|
65%
|
75%
|
一级
|
500元
|
30000元以上—60000元
|
70%
|
30000元以上—80000元
报支80% 80000元以上—180000元
报支85%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3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