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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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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和《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9]48号)精神,自2009年9月1日起,南通市区区域内大学生全部纳入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市区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参加南通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市区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的部分由所在院校代收代缴。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公办高校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大学生的财政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市区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即日起到2009年10月15日前为登记缴费期。大学生参保由所在高校统一办理。大学生参保的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大学生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市教育局负责宣传组织和发动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指导和督促高校做好相关工作。市民政局配合教育局和区域内院校做好低保家庭学生认定工作。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通市

财政          

 

                         ○○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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