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保对象:
为及时有效地保障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医疗需求,结合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居民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个人筹资标准
1.市区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由原来的60元调整到90元。
2.大病保险每人每年按10元的标准缴纳,大病保险费在年度筹集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以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家庭的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给予补助。
二、通州区2014年度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统一按以上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14缴费年度执行,财政补助标准另行通知。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