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22年11月25日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的出台,对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随着《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相继修订,2021年底,省政府颁布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原《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以下简称“93号令”)废止,我市根据93号令出台的原相关政策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
87号文授权地方明确两项内容:一是安置人员具体产生办法,二是保障对象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此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以下简称“85号函”)要求:“各地应当统筹考虑新老政策衔接,制定配套落实文件”。
二、《实施办法》制定过程
为确保87号文平稳落地,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及规范性文件出台要求,《实施办法》拟定过程中,先后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相关部门意见,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召开了各个层面的群众座谈会,举行了听证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司法局就《实施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为《实施办法》制定主体、权限合法,制定程序符合规定。2022年11月25日十六届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办法》。
为了确保新老政策衔接期间我市土地征收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不受影响,2022年2月底,由市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了87号文正式实施至我市《实施办法》出台前相关政策衔接工作。
三、政策目标
将87号文规定的符合条件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应保尽保。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五章,总计30条。
(一)关于保障范围。一是明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才产生社会保障对象(第二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不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二是明确安置人员的产生范围和条件(第三条)。具体安置人员产生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三是规定安置人员名单产生的责任主体和程序要求(第四条)。四是规定将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第二条、第四条)。
(二)关于社会保障费用。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功能定位是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规定筹资渠道有两个:一是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二是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全额抵缴安置补助费,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第八条)。
(三)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与被征地农民签订社会保障协议,作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本人是否同意将安置补助费用全额抵缴社会保障费用(第八条)。
(四)关于最低筹资标准。确定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情况下社会保障费用的最低筹资标准,即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90%。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第九条)。
(五)关于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规定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比对保障对象的参保情况,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一条)。
(六)关于基准日的设定。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同时明确,土地征收批准前,涉及安置人员变动的应及时按安置人员产生办法进行调整后重新上报,土地征收批准后不得更换。(第十二条)。
(七)关于社会保障方式。规定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第十八条)。
(八)关于社会保障资金。规定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形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分账户(第十九条)。明确个人分账户资金记账利率(第二十条)。
(九)关于个人分账户资金。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个人分账户资金按规定为其代缴保费或退返个人缴费部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60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不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而是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第二十二条)。明确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第二十四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二十五条)。明确个人分账户死亡继承和一次性领取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十)关于政策衔接。规定《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各地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87号文实施之后依法批准的征地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87号文和85号函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地应结合实际,做好新老政策衔接(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五、职责分工和规范管理
(一)职责分工。《实施办法》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在各自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审计、医疗保障、公安、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第六条)。
(二)规范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使用全省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执行业务政策和经办规程。建立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医疗保障、信访等部门和单位数据共享校核机制,推动部门间信息系统对接互通(第七条)。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