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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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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由原来320元调整到420元、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由原来90元调整到120元。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办法如下:

(一)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居民,由个人缴纳120元,财政补助300元。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18周岁及以上,男59周岁、女49周岁及以下)的其他非职工居民,由个人缴纳280元,财政补助140元。

(三)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由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80元。

(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以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家庭(以下统称低保、特困和重残人员家庭),成年居民由个人缴纳80元,财政补助340元;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由财政全额补助。

二、调整居民医保待遇

1.降低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住院起付线标准:三级综合医疗机构由1000元降低为500元,三级专科医疗机构由800元降低为400元,二级医疗机构由750元降低为375元,一级医疗机构由500元降低为25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300元降低为200元。

参保居民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当次入住就诊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分别计算,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费用每90天计算一次。

2.调整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支比例

1)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分二段设置不同支付比例:80000元以下(含8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80%;80000以上180000元以下(含18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85%。

2)成年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封顶线)由目前的60000元调整为1800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分二段设置不同支付比例:80000元以下(含8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70%;80000元以上180000元以下(含18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75%。

3.参保居民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刷卡就医时,由400元以内报支30%调整为600元以内报支50%。

4.门诊超声乳化治疗白内障,其手续费及人工晶体、乳化专用刀、粘弹剂等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参照住院费用分段按比例支付,个人不负担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5.参保居民因精神病长期住院治疗的,年度内支付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其余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规定支付。

6.中断参保后又重新续保的居民,须补缴中断参保期间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重新续保后,过渡期(6个月)满即可享受正常待遇,欠费期间和过渡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户籍关系从异地新迁入市区的居民,在3个月内及时办理了原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在我市参保后即可享受正常待遇。

三、执行时间

1.待遇调整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2.筹资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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