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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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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民生,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惠面,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10年,财政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不少于每人12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从2011年起,视经济发展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包括财政补助及个人缴费标准)。

二、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制度

(一)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由个人、财政、居民医疗统筹基金(含历年结余)共同筹集。从2010年起,成年居民个人医疗帐户60元不再划入,转入门诊统筹基金。

(二)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用于参保居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

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参保成年居民原个人医疗帐户积余资金用完后,400元以内的补偿30%。

(三)居民门诊就医方式

参保居民持本人《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障卡在签约的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时,方可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相关待遇。

三、增加门诊大病病种

在原《南通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通政发[2007]31号)所规定门诊大病病种上,增加精神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费用年度限额在2000元以下,再生障碍性贫血费用年度限额30000元以下,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其中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基金支付比例各提高10%。

四、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关系的衔接

(一)参保居民进用人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根据《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居民凭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障卡由用人单位或居民本人办理转移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手续,原居民医疗保险关系中止,参保档案保留。

(二)参保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最后一次参加的险种为依据,确定该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

1.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不足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应一次性补缴,其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年限暂按4:1的标准折算成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予以认可(可按月进行折算,不足1月的不予计算),折算起始时间统一为18周岁。以后随着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水平的提高,年限折算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再作相应调整。

2.已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可按月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折算手续,一次性补缴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折算年限同上;也可以继续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居民灵活就业及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折算年限可抵过渡期,折算年限同上。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政局

 

 

                       ○○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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